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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张红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张红良,范惠娅,东阳市蒙娜丽萨饰品有限公司,卢保红,孙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67号原某: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责人:杜晓弟。委托代理人:许国锋。被告: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良。被告:张红良。被告:范惠娅(系张红良之妻)。被告:东阳市蒙娜丽萨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保红。被告:卢保红,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城东街道塘西村荷庄*****号,身份证号:3307241971********。被告:孙丽娟(系卢保红之妻)。原某与被告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张红良、范惠娅、东阳市蒙娜丽萨饰品有限公司、卢保红、孙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算至2015年5月7日的利息为143806.6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归还之日止);2、被告张红良、范惠娅、东阳市蒙娜丽萨饰品有限公司、卢保红、孙丽娟在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某委托代理人许国锋、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9日,被告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与原某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期从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5日,借期年利率7.8%,逾期加收50%的罚息,该借款由被告张红良、范惠娅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被告东阳市蒙娜丽萨饰品有限公司、卢保红、孙丽娟在最高额625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保证人与原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3月20日,原某向被告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如数发放了贷款,被告按约付息至2015年1月20日止,此后本息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张红良、范惠娅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阳市蒙娜丽萨饰品有限公司、卢保红、孙丽娟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额625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10元,减半收取239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阳市凯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红良、范惠娅、东阳市蒙娜丽萨饰品有限公司、卢保红、孙丽娟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