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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8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4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春,女,汉族。被执行人林某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春与被执行人林某雄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立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令等法律文书,并向有关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人民币5854.14元,该款已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此后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7月9日达成抚养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抚养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