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恢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华明与防城港市防城区鼎隆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华明,防城港市防城区鼎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恢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罗华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鼎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华明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鼎隆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鼎隆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鼎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595.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鼎隆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45.20元偿还本案债务,本案债权债务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