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大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姚荷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大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催字第10号申请人:宁波大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荷花。申请人宁波大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实际刊登日期2015年5月1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2172157,出票人富阳市龙腾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杭州银行富阳支行,账号87×××24,汇票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2014年9月28日,到期日2015年3月28日,收款人富阳腾龙化工有限公司,账号为11×××2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大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加淦审 判 员 陈琴霞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