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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杜建忠与李文洪、李文奎、邵静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忠,李文洪,李文奎,邵静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杜建忠,男,1955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大安。被告:李文洪。被告:李文奎,男,61岁,现住大安市。被告:邵静芬,女,47岁,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忠诉被告李文洪、李文奎、邵静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李文洪病逝,纠纷已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2.00元,减半收取1286.00元由原告杜建忠负担。审判员 金  书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化磊(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