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刘志国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刘志国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23号原告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苏显峰,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高太平,女,住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被告刘志国,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刘志国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拓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韩玉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