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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和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465-1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和松,男,汉族,1955年1月16日出生,无业,住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屯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和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何松收入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