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市小矸新融投资有限公司、史民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小矸新融投资有限公司,史民救,范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利平。被执行人舟山市小矸新融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奕。被执行人史民救。被执行人范奕。本院在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市小矸新融投资有限公司、史民救、范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42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鼎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