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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孙金祥、陈君与陈雷、孙喜梅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祥,陈君,陈雷,孙喜梅,李运祥,王如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776号申请执行人孙金祥。申请执行人陈君。被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孙喜梅。被执行人李运祥。被执行人王如德。申请执行人孙金祥、陈君与被执行人陈雷、孙喜梅、李运祥、王如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射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迁出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射阳县合德镇双拥路170号底层由南向北第三、四间门市中后部分房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迁出房屋,公告让房尚未期满。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道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