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蒲文才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文才,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蒲文才。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文才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文才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文才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