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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作云与被执行人刘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作云,刘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魏作云,男。被执行人刘长林,男。本院在执行魏作云与刘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分期给付,可以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分期给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