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姜乾楠与项锋、戴冰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乾楠,项锋,戴冰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姜乾楠。被告:项锋。被告:戴冰寒。委托代理人:陆忠明、刘勇军,浙江秦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乾楠诉被告项锋、戴冰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铭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乾楠、被告项锋及被告戴冰寒委托代理人陆忠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项锋、戴冰寒因经商缺资于2012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入被告项锋账户300000元,借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计算。俩被告借款后,陆续支付利息至2013年3月1日。2013年3月2日,被告项锋出具借条一份供原告收执作为借款凭证,同样约定月利率为1.5%。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本金及利息。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项锋、戴冰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俩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俩被告共同承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被告项锋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被告戴冰寒对上述借款并不知情。被告戴冰寒辩称:该债务属被告项锋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驳回对被告戴冰寒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项锋汇款300000元。2013年3月2日被告项锋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后被告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项锋与被告戴冰寒于2011年6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俩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俩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借条,汇款凭证及原、被告方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项锋欠原告姜乾楠借款,有借据为凭,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该债务发生在项锋、戴冰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锋、戴冰寒应偿付原告姜乾楠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项锋、戴冰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铭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藤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