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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高伟与高月查封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高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月,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新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月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一建材交易中心-4B首二层-3-77的房产(合同号:C14056422)。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申请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宝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