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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应国诉常州若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应国,常州若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谢应国。被告常州若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丰街17-1号1005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库。原告谢应国诉被告常州若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水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代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应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若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应国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19日与被告签订了一级建造师考前培训包过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等信息,被告为原告代报名及培训等,考试地点在北京。同年9月中旬,原告无法打印准考证,被告告诉原告,被告系通过别的手段报名。后原告至北京培训,培训结束后,被告告诉原告临时取消考试,并承诺会在北京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直接查询成绩。原告直到2012年12月底也未查到成绩。原告认为被告涉嫌欺诈,遂要求退还培训费40000元,被告答复正在处理,并说合同签订的是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在2个考试年度内一定解决。现已过去3个考试年度,原告一直无法查到成绩。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培训费4万元整;2、赔偿差旅费1964元(住宿费855元,车费1109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若水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9日,谢应国与若水公司签订一份一级建造师考前培训包过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常州若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乙方:谢应国……甲方责任……4、如果学员按照老师要求,按时完成安排的学习计划,未通过者可免费参加第二年开办的课程辅导班;如学员在两个考试年度内未通过考核,甲方将退还未考过学员所交全额费用即40000元/学员……乙方责任1、乙方需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培训原则和制度,向甲方提供本参训人员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3、乙方学员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培训考试,否则不得要求退款,准考证取得后不得自行要求退款。三、费用及支付1、甲方收取乙方学员培训费¥40000元/人……四、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有违约,守约方须向违约方书面提出,违约方在五日内进行补救,否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2、如乙方学员按照甲方要求,并在两年内未能通过考试标准,不能取得建造师职业资格,甲方负责退回该学员上交甲方的全部款项合计:40000元/人,并在十日内,一次性打入乙方的指定账户。五、未经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可进入司法程序……甲方:常州若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章)签字:李宝库,2012年2月19日,乙方:谢应国,2012年2月19日。”上述协议签订当日,谢应国向若水公司缴纳培训费40000元,若水公司向谢应国出具收据一张。后原告参加了被告举办的8天培训,但并未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也未通过该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后原、被告协商退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明确不再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1964元(住宿费855元,车费1109元)。上述事实,由一级建造师考前培训包过协议书、收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一级建造师考前培训包过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依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原、被告签订的一级建造师考前培训包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在两年内未能通过考试标准,不能取得建造师职业资格,被告负责退回原告上交被告的全部款项合计:40000元/人,并在十日内,一次性打入原告的指定账户。现距双方签订上述协议书已逾三年之久,原告仍未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常州若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谢应国培训费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常州若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