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胜利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4510号罪犯金胜利,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温乐刑初字第1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胜利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影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胡亮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金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胜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金胜利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金胜利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金胜利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金胜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退出判决追缴的违法所得9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审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已退出违法所得。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胜利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