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413号原告:扈某,男。委托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扈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扈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扈某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