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平与被执行人易学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平,易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樊平。被执行人易学松。申请执行人樊平与被执行人易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易学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学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樊平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行为现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余 雄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梦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