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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曹某、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星沙镇板仓中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被执行人曹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城镇居民。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行审字第0013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曹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6968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1.75的标准承担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本案执行费9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李某于2015年7月8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李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102号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非诉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原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树德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罗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