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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唐家琴与崔志龙、吴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家琴,崔志龙,吴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20号原告:唐家琴,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前明,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崔志龙,个体经营户。被告:吴良芳,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家琴诉被告崔志龙、吴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家琴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唐家琴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家琴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