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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赖九红诉简阳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九红,简阳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蔡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简阳行初字第26号原告赖九红,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傅啸海,简阳市镇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简阳市农村经营管理局,住所地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四知路2楼。法定代表人钟进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龚远明,简阳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承彬,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英,四川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九红诉被告简阳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要求撤销简府农地承包权证(2008)第8150010108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中,原告赖九红以本案被告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九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九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赖九红负担。审 判 长  XX英审 判 员  冯 简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