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何清安与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安,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951号原告何清安,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甘宁,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长青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陈子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安与被告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清安于2015年7月15日以与被告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清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清安负担。审 判 长 彭朝辉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