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宁某,男,1982年9月生,汉族,现住兴业县石南镇。被告李某,女,1986年12月生,汉族,现住兴业县石南镇。本院在审理宁某诉李春珍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覃 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飞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