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2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丽丽与张绪富、柯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200-2-9号陈丽丽与张绪富、柯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丽丽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绪富、柯越胜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时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