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史文武与临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8号原告史文武,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甘肃临泽人,无业。被告临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址:临泽县县府街169号。法定代表人曾松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宏东,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薛兴昌,临泽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文武诉被告临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服行政答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并于2015年7月16日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史文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审判长 贺永军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赵玉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兴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