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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苑建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苑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82号罪犯苑建伟,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福州市集创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苑建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苑建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后勤教员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因号房组长兼狱情信息员及积委会成员单月履职等累计奖分7.5分。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共达标分20.8分,2013年、2014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苑建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