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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鹏与被告远方果业储藏销售中心2号库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远方果业储藏销售中心2号库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被告(反诉原告)远方果业储藏销售中心2号库住所地:黄陵县阿党镇杏树咀村。负责人高某某,该库业主。委托代理人孟延生,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远方果业储藏销售中心2号库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诉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反诉原告远方果业储藏销售中心2号库负责人高某某自愿撤回对反诉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诉按撤诉处理;二、准许反诉原告远方果业储藏销售中心2号库撤回对反诉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远方果业储藏销售中心2号库负担。审判员  方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