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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艳雷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6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雷,男,33岁(1982年3月3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光勤,北京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雷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雷及其辩护人李光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艳雷于2010年12月,利用吴×(已判决)担任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第五党支部书记、×村党总支委员,郗×(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担任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第五生产队队长、×村村委会委员的职务之便,出具虚假的宅基地证明材料,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4318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艳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李艳雷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艳雷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辩解称,指控的获得拆迁补偿款的地块就是我的,我获取的拆迁补偿款是我应得的,不是非法占有,我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艳雷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艳雷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李艳雷与时任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第五党支部书记、×村党总支委员的吴×(已判刑)及时任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第五生产队队长、×村村委会委员的郗×(终止审理)相勾结,利用吴×、郗×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拆迁工作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宅基地确认的职务便利,由二人出具虚假的宅基地证明材料,将村集体土地虚构为个人宅基地,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43180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李艳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郗×供述:我是大兴区×镇×村五队队长和村委会委员。200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已经有消息说我们×村要拆迁,有一天李艳雷找我说要我给他弄一块宅基地,回头拆迁的时候用,他说回头弄到了钱给我一些,只需要我出证明,别的不用我管。我跟李艳雷说这事我一个人说了不算,等我找吴×说说。后来我去找了吴×,跟吴×说李艳雷想在村里弄一块宅基地,还告诉吴×说李艳雷答应事成之后分给一些钱,只要我们两个一起给李艳雷出证明,其他事情李艳雷自己解决,吴×也同意了。2010年11月份,我们村开始动员拆迁,李艳雷先后来找我开过三次证明:一个是关于李艳雷的妹妹李×1有一块宅基地,记载了宅基地四至,证明的日期写的是2002年,是用×村委会的信纸写的,上面我和吴×签了字,我还在上面盖了×五队的公章;另一个是关于李艳雷的妹妹分了宅基地,但是一直没钱盖房的说明,上面也是我和吴×签了字,还盖了×五队的公章;还出具了一份打印的情况说明,上面写的是李×1的实际住址和户口本不符,上面是我签的名,吴×当时没在,让我替他签名,我就替吴×也签了名,还盖了×五队的公章。这三个证明都是假的,与实际情况不符。李艳雷开证明是为了证明他妹妹李×1在我们×五队北边有一块宅基地,但实际上那块地是我们村的集体土地,不属于任何人的宅基地。李艳雷开这些证明就是为了拆迁的时候骗些拆迁补偿款。李艳雷说事成之后分给我钱,具体数额他没有跟我说。2011年1月,拆迁的事完成,李艳雷家得到了那块假宅基地的拆迁款,我觉得有100万元左右,我想找李艳雷要钱,但是没有联系上他。我不知道吴×是否分到了钱。2、吴×供述:我是大兴区×镇×村五队党支部书记。2010年12月,我们×村五队已经开始拆迁,有一天我们五队的村民李艳雷来找我,给了我一张信纸,上面是用手写的字,内容大概是他家原有住房的北边一块空地是他家的房基地,当时批给他们家的时候因为没钱盖房,所以一直空着,李艳雷说让我签个字,我就给他签了字,他就去找生产队长郗×了。信纸上所写的内容不符合实际,那块地是属于×五队集体所有,是空闲地,从没有批给任何村民用作宅基地。当时都在拆迁,我从他写的内容明白他是想靠这张纸来证明那块地是属于他们家的宅基地,在拆迁时多弄些补偿。关于拆迁的任何问题,当时规定必须是队长和支部书记两个人一起签字同意才可以。2002年12月3日所写证明材料上面吴×的签名是我签的。2010年12月26日所写证明材料上面吴×的签名是我签的。情况说明上面的签字是不是我签的我记不清了。我没有收到过李艳雷的好处。3、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我们家是2010年12月开始拆迁的,拆迁的事情我没有管,应该都是我哥哥李艳雷办的。2011年春节前后,李艳雷带我到×镇的拆迁指挥部,他跟我说让我跟他去签个字,具体签什么字他当时没说,我就去签了字,具体我签字的单子上面写的什么内容我没有看。我在×村五队没有申请过宅基地,我名下也没有宅基地。我是在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找到我之后才知道李艳雷弄了假的宅基地。我记得我就签过一回字,是在大兴区×镇拆迁指挥部签的。领取拆迁款的表格上是不是我签的字我也说不好了。我去朝阳区的银行转过账,我当时把那84万元转到×镇邮政储蓄银行我父亲李×2的账户上了,后来我去过×镇邮政储蓄银行帮我父亲取钱存钱,还帮我父亲弄了一个保险,好像是二三十万。我哥哥李艳雷在拆迁时弄的这笔钱不合法,我父亲想起这笔钱中有50万元在他那里,我把存这笔钱的银行卡和保险合同交到了公安机关。我交给公安机关的保险合同和银行卡都是在×镇的邮政储蓄银行办的,我父亲说保险合同里面存了20万元,投保人姓名是我父亲李×2,保险单号是×。银行卡是我和我父亲一起去办的,是把30万元的活期存款转成定期存款,没有提取过现金,就是在这个银行卡的账户上转的,银行卡的卡号是×,我父亲李×2告诉我这两笔钱都和检察院说的事情有关系,让我把保险合同和银行卡交到了公安机关。4、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我儿子李艳雷在我们村临近拆迁时对我说,在我们村的北面有一块空地,他和我们村的队长郗×、书记吴×商量着想把这块空地以我女儿李×1的名义弄钱,后来李艳雷可能把李×1的身份证拿走去办这个事情了。2010年11月底,李艳雷拿着一个假的宅基地证明给我看,告诉我这个事情办好了,我看见是一张用大队部经常用的那种信纸写好的证明,里面的大致意思就是这块宅基地归李×1,可以获得补偿,上面有郗×、吴×的签字以及大队部的章。拆迁补偿款是大约2011年3月份下来的,是八十多万,是李艳雷告诉我的,我让他给我存上50万,其余的三十多万去什么地方了我就不知道了。李艳雷带着李×1去了×镇邮政储蓄所,他们把李×1账户上的钱全部转到了我的账户上。后来我这张银行卡李艳雷他自己动过,我自己不会取钱,让我去银行签字我就去签。李艳雷给我存了一个20万的定期、一个30万的定期,里面的钱我没有取过,我那张卡上还有50万,具体数额不知道是多少。北面的那块空地是李艳雷自己办的,他自己找的吴×、郗×,具体他们怎么商量的我也不清楚。我们家根本就没有那块房基地,那块地是属于集体的,是他们一块为了骗拆迁补偿款才这么做的。我不知道我儿子李艳雷给没给过吴×、郗×钱,我没有给过他们钱。5、证人葛×的证言证明:我是大兴区×镇×村五队会计,李艳雷是我们×村五队的村民。2010年11月之前,在×村动员拆迁开始之前,李艳雷来找我,让我给他写一个证明,内容大概是他妹妹不在他们家住,在村里还有一块给他妹妹的宅基地,用的是×村村委会的信纸,信纸是从我们办公室拿的,我是按李艳雷说的内容写的,落的日期是2002年,是李艳雷让我这么写的。当时写这个证明是征得了郗×、吴×的同意写的。我不知道该证明的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当时李艳雷让我写,我说这事我做不了主,得党支部书记吴×和队长郗×才能定,李艳雷说让我什么也别管,其他的事他自己想办法。6、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我是大兴区×镇×村村委会主任。我们×村村委会的公章从2010年6月开始就由镇政府管理,放在镇政府经管站,我们村无论什么事需要盖章都得在各生产队开证明,盖上生产队公章,生产队审核后我这给开《×村印章使用登记表》之后再由办事人员去经管站盖章。7、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是大兴区×镇政府建设管理科科长。×镇2004年之前审批宅基地的权限在镇里,2004年以后统一收归大兴区国土局了,只要是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在我们科都有记录。从程序上来说,拆迁时农村宅基地是必须经村委会和我们建设管理科两级确认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在×村拆迁过程中,确认宅基地的工作交给了村委会,只有村里确认的,我们才在有关宅基地的确认单上盖章,我们只是形式上确认,必须是村小队、村委会都盖章后,才由我们盖章。8、证人侯×的证言证明:我是大兴区×镇政府规划科科员。2010年10月底,×镇×村开始拆迁,评估公司、审计、村级干部开始入户清登,因为拆迁需要规划科盖章,大部分都是宅基地确认单,我们规划科和经管站都去拆迁指挥部给老百姓盖章了。一般情况下,群众拿着宅基地确认单或证明先由村里小队队长和书记进行确认,然后再到大队进行确认,两级都审核完之后再由规划科进行确认。我们都是走一个形式,只要村小队、大队都确认了,我们走一下形式就完了。9、证人邓×的证言证明:我是大兴区×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会计。×村委会的章从2010年6月29日一直保管在我们经管站进行统一管理。2010年11月初,×村要拆迁,要涉及到盖章的事,后我们张×2站长让我拿着章直接去拆迁指挥部配合×村委会进行拆迁盖章,后张×2站长让我拿着×村委员会的章直接去找×镇副镇长贾书立,到了之后,贾书立就让我把章交给张×1,我就这么做了,关于一系列拆迁事宜还有一些证明是由张×1自己盖的,还有张×1的签字。我也给人盖过,但前提是有张×1的签字。我们对拆迁需要盖章的东西不审核,只要有张×1的签字就行。10、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我是大兴区×镇经管站站长。×镇村级单位的印章,包括村委会印章、村财务章和村经济合作社的印章,是在我们这里保管。×镇村民要到经管站来盖村里的印章,需要拿着村委会出具的盖章证明,都由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字,我们经管站见到盖章证明后才给对方用章,涉及到搬迁、土地管理使用的必须有村委会出具的盖章证明,还必须有村书记或村主任的签字。但集体情况用章一般没有那么严格,有时我们经管站的人拿着章到拆迁办公室里统一盖章。11、证人张×3的证言证明:我是大兴区×镇经管站的托管干部,负责×镇村里面的账务,村里面的印章,包括村委会、经联社和财务章,都在我们这里管理。用村里的章一般是由村里群众拿来村委会出具的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村里书记或村长签字,我们见到这个后才给盖章,但集体用章时,有时我们也有拿着印章到拆迁办统一给盖章。12、证人张×4的证言证明:我是×公司的职员,它的分支是×公司。《宅基地测绘图》、《院落及房屋平面现状图》、《北京市房屋条件登记表》都是我们×公司出具的。一般评估公司要拆迁,要我们×公司出动评估人员,带着村里的队长和书记、×镇的工作人员、×公司的人员、审计人员一块去拆迁现场进行测量登记,由村镇两级确认宅基地,他们出具宅基地确认单进行盖章与审核,×村五队、×村委会、×镇建设管理科出具宅基地确认单,我们进行测量,《宅基地测绘图》、《院落及房屋平面现状图》、《北京市房屋条件登记表》、《大兴区×镇拆迁补偿预审表》、《房屋拆迁初步评估结果通知单》都是我们出具的,我们盖上章,将这些单子提供给×公司留存,由审计进行审计,之后我们出具《终审确认单》,×公司和审计盖章确认,×公司再给审计出具一份《大兴区×镇居住区项目拆迁审核表》,由他们审计完之后再和老百姓签拆迁补偿协议,再补偿钱款。对宅基地进行确认是村镇两级盖章,村镇都跟着我们评估公司人员进行现场测量,他们确认了,我们也就确认了。13、证人肖×的证言证明:我是×公司的副总,大兴区×镇×村的拆迁工作是由我们公司开发的。我们公司委托×公司进行拆迁评估工作,委托×公司负责拆迁工作。房基地的确认是由村镇两级政府部门来确认。×镇那边的拆迁款在2011年2月份就已经通过银行发放给拆迁户了。14、证人孙×的证言证明:我是×公司的职员,负责评估。李×1的拆迁评估材料中的四至地址(×街4号)与被拆迁地址及四至(×村五队25号)不符,我们会以新证明为准,以新证明出具的门牌号码作为拆迁的凭据,这个拆的就是五队25号。×村五队25号为空白地,我们根据村领导的指认确认宅基地。李×1宅基地的三份说明,第一份说明是五队25号,说明地址是哪儿,可以按照这个地址进行补偿;第二份说明证明了这块地是宅基地;第三份说明李×1家庭困难,说明的是地上没有房。15、书证三份证明:证明宅基地四至及归李×1所有的证明(落款时间为2002年12月3日)、关于李×1实际地址为×村5队25号的情况说明、关于李×1因经济困难未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证明的情况。1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鉴定书证明:《情况说明》(内容为清登编号×,产权人李×1,因在清登时产权人提供的户口本地址为×村×街4号,其实际地址为×村5队25号)上的“郗×”、“吴×”签字均是郗×书写的。17、宅基地确认单证明: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镇五队、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镇建设管理科对李×1位于×村5队25号的宅基地确认的情况。18、入户调查明细表、北京市房屋条件登记表、宅基地测绘图、院落及房屋平面现状图、大兴区×镇镇区拆迁补偿预审表、房屋拆迁初步评估结果通知单、大兴区×镇居住区项目拆迁审核表、终审确认单证明:拆迁过程中,×公司、×公司、×公司对李×1宅基地的入户调查、房屋条件登记、对宅基地、院落及房屋平面现状的测绘、拆迁补偿预审、拆迁初步评估、拆迁审核、终审确认的情况,认定李×1位于×村5队25号的宅基地为285平方米,地上无房屋建筑。19、拆迁补偿协议(编号×)证明:2010年12月27日,拆迁人×公司约定给予被拆迁人李×1宅基地区位补偿人民币843180元。20、×公司提供的×居住区拆迁补偿签收明细表证明:李×1的领款情况及存款账号为×××。21、兴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证明:2011年2月17日,李×1的存折存入人民币843180元。22、兴业银行账户历史流水单及个人转账汇款专用凭证证明:2011年2月18日,李×1的账户向李×2的账户转账人民币843179元。2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查询单、活期明细及取款凭单证明:2011年2月18日,李×2的账户进账人民币843179元。2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及转账凭单证明:2011年4月27日,李×2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户,卡号为×,并存款人民币50万元。2011年4月27日,李×2将该卡中的人民币30万元转为定期3个月。25、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大兴区×镇委员会组织部出具的书证证明:郗×系中共党员,于1983年1月至2011年4月任大兴区×镇×村第五生产队队长,自2010年7月兼任×村村委会委员。吴×系中共党员,于1987年1月至2011年4月任大兴区×镇×村第五党支部书记,自2007年1月兼任×村党总支委员。26、北京市大兴区×镇建设管理科出具的×镇×村宅基地审批明细表证明:2001年至今,×镇×村宅基地审批的情况。27、×镇居住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证明:该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为×公司。第十一条规定,宅基地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准建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以村集体组织和镇政府共同确认的为准。28、×村委会关于×村享受房基地待遇的条件和规定证明:×村享受宅基地的户应具备的条件和规定为,本村各生产队在册户口有两个儿子且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本户可向所在生产队提出申请;经生产队认定核准后,经代表会通过后上报村委会审核无误,报送镇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凡本户原有宅基地转卖或转让的,一律不准再申请宅基地。29、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书证证明:×村村域内除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以外,其余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30、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关于×村宅基地问题的解决方案证明:按照宅基地的审批条件,×村凡符合新建房要求,达到分户条件的户,均属于本方案规定的范畴。根据镇区今后的发展以及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小区内建居民住宅楼一座,以满足百姓急需建房分户的需求。31、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书证证明:×镇于2010年11月20日正式启动×村搬迁改造工作,×镇居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公司承担,镇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并派出一名副镇长参加“×镇居住区项目指挥部七人领导小组”。按照×公司《×镇居住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宅基地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为准。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以村集体组织和镇政府共同确认的为准。故此在拆迁清登测量阶段,×镇政府给×村干部开会,要求×村村委会、党总支干部及各小队支部书记、队长协助镇政府做好村民宅基地确认工作,做好有关村民宅基地真实性、位置、面积、实际居住人口状况等确认工作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32、×镇居住区项目指挥部小组会会议纪要证明:宅基地的认定原则以村镇两级认定为准,每户宅基地的认定需要镇政府及村委会证明并签字盖章。对于其它有村镇两级确认的空宅基地只给予宅基地区位价补偿。33、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事项公告证明:×镇拆迁区域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11年9月26日暂停办理新批宅基地等。34、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公司拆迁×镇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实施单位为×公司。35、授权书证明:大兴区×镇居住区A组、B组、C组、D组、E组、F组、G组团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经市国土局授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大兴区分中心作为联合主体实施。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授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依法具体办理此项目的核准、规划、交评、环评等各项前期手续,各项手续主体应根据北京市国土局的授权批复办理至市、区两级土地储备中心名下。36、大兴区×镇居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协议书证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委托×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实施大兴区×镇居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内容包括,开发前期手续及土地以及开发所需的各项招标工作;征地及与征地相关工作;拆迁及拆迁补偿工作;市政建设及移交工作;市政移交前管理维护工作;回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配合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进行土地入市交易工作;配合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进行结案验收工作;正式交地前的围挡建设及看护工作;其他需要进行的工作。37、×村拆迁项目部拆迁流程及职责证明:×公司与×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成立×项目部,根据×六个村的工作量大小成立七个拆迁小组,拆迁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全面工作。并召开项目准备会,入户清登,评估作价,发放初步评估结果,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编制并报审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38、×项目资金来源表证明:×公司关于×拆迁项目的资金来源情况。3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证明:×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公司(全民所有制)。40、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1年5月20日,公安机关自李×1处扣押保险合同1份(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李×2,保险费2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1份(2011年4月27日收费20万)、银行卡1张。41、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证明:2012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冻结李×2存款人民币306838.77元。4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因郗×死亡,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裁定对郗×终止审理。吴×因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43、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李艳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李艳雷的身份情况。4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5)大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2005)大兴初字第527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李艳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46、被告人李艳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郗×是大兴区×镇×村五队的队长,吴×是大兴区×镇×村五队的书记。郗×曾给我开过证明说有一块×村五队的土地属于我妹妹李×1所有,但是办理这块地的时候,我妹妹李×1并不知情。郗×在未开具证明之前,这块地是×村五队的集体土地。郗×跟我说以我的名义批块地,到时候给我点好处。拆迁后,有84万元左右的拆迁款打到了我妹妹李×1的账户上,我取了30多万元现金给了郗×,20万元给我父亲买了保险,账户里还剩下30多万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艳雷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李×1书写的一份情况说明,以证明拆迁补偿协议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不影响被告人李艳雷伙同吴×、郗×,利用二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拆迁工作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宅基地确认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雷利用原×村第五党支部书记、×村党总支委员吴×及原×村第五生产队队长、×村村委会委员郗×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拆迁工作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宅基地确认的职务便利,结伙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艳雷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艳雷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已确认的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李艳雷与村基层组织人员相勾结,在大兴区×镇×村拆迁工作中,利用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宅基地确认的职务便利,由村基层组织人员出具虚假的宅基地证明材料,将村集体土地虚构为个人宅基地,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宅基地确认的行政管理工作,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李艳雷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共犯论处,被告人李艳雷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对被告人李艳雷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艳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艳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艳雷与本院(2012)大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已判决的共同作案人吴×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四万三千一百八十元,发还×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晶人民陪审员  张书发人民陪审员  张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