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江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宇与被执行人申宁化工公司、蒋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宇,南京申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蒋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江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侯宇,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芮乐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申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宁化工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镇。法定代表人贾国齐,申宁化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亚,女,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侯宇与申宁化工公司、蒋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申宁化工公司欠侯宇定金100000���,于2015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蒋亚对申宁化工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50000元承揽连带担保责任;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申宁化工公司负担。逾期,申宁化工公司、蒋亚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侯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申宁化工公司、蒋亚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申宁化工公司、蒋亚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查封申宁化工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并冻结申宁化工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另经查,申宁化工公司已歇业,蒋亚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侯宇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侯宇,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申宁化工公司、蒋亚其他财产线索,侯宇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申宁化工公司、��亚其他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申宁化工公司、蒋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冻结申宁化工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外,未发现申宁化工公司、蒋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侯宇亦未提供申宁化工公司、蒋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开明执行员 汪东升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