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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313号原告刘某,;。被告周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周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琐事吵闹。被告曾多次到原告的单位和家人面前诬蔑原告,并且多次殴打原告。双方曾多次(2012年一次、2014年两次)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离成。2014年8月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生活在一起。期间,被告多次损坏原告车胎,撕毁原告车辆贴膜。双方自2014年6月分居至今。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住被告的父母家,孩子原来都是我带,自2014年6月到现在都是由被告母亲带着。现在每月的收入为1600元。2011年,双方在市开发区朝阳镇买了一套安置小区房,但房子没有产权证。有雪铁龙C2轿车一辆,目前价值4万元。被告周某甲辩称,原、被告是2005年11月经人介绍。近两年自原告上班以后,双方发生了矛盾。原告经常和她的一些朋友在一起吃喝吵闹,回家较晚。我们于2014年夏天的时候去过一次民政局离婚。因为她经常会和男同事在一起吃饭,晚上10点、11点打电话,甚至夜里1点多钟还打电话。法院第一次判决以后,她也没有回家,住在她亲戚家,我有时候会带着孩子去看看她,并不是跟踪她。在去年大年三十的晚上,我带孩子到她家亲戚家,因为她不让我和孩子进门,她车锁坏了,所以我就坐在车里把车膜撕了。我们是在去年夏天开始分居的。我不想离婚。我们夫妻买的房子,由我父亲、弟弟拿了13万元,剩余的都是我们拿的,一共交了21万元。我们还有一辆雪铁龙C2车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周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于2014年夏天去民政局离婚未果。原告于2014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后,夫妻双方感情仍然没有改观。原、被告自2014年夏天至今一直分居。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共有的雪铁龙C2轿车按1.8万元价格分割。该轿车目前由原告使用。再查明,周某乙主要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原告月收入为16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海民初字第1069号判决书、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又疏于沟通和交流,自2014年夏天至今一直分居,多次至民政局、法院要求离婚。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子周某乙由于之前一直主要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决定其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对于原告主张夫妻共有的位于市开发区朝阳镇的房屋,由于其产权没有明晰,对此本院不予处理。由于雪铁龙C2轿车目前由原告使用,本院决定该轿车由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9000元差价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周某乙由被告周某甲抚养,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周某乙抚养费400元,直至周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刘某对周某乙享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周某甲有协助的义务。四、雪铁龙C2轿车由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90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当承担部分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