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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薛方友、光方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方友,光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方友,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光方胜,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薛方友与光方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方友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裁定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