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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刘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