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祁家军与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东华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谢一物业处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家军,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谢一物业管理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62号原告:祁家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谢一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法定代表人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家军与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谢一物业管理处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祁家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祁家军自愿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家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丁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