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兴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畏人与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畏,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兴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张畏。被执行人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南溪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惠新,董事长。张畏与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4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畏工资34896元。因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名下财产正由本案进行拍卖。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489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鉴于财产的处置尚需时日,同意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变现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已歇业,除正在拍卖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同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40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