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严瑞楷、刘旭、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严瑞楷,刘旭,刘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三层1号。负责人李昌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沿蒙,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瑞楷,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代理人彭开伟,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旭,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帅,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代理人刘书林,宜宾市南溪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瑞楷、刘旭、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锡强审 判 员 陈志彬代理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