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渝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渝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343号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38号大正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20302850-5。法定代表人王宣,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学键,男,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蔡渝安,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渝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渝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渝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