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法执字第192、195、196、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元炬、李正强等申请执行叶东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炬,李正强,陈远兴,瞿光奇,冯治生,贵州省湄潭县三仁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叶东生,叶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192、195、196、198-1号申请执行人张元炬,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正强,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申请执行人陈远兴,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1日,贵州省湄潭县人。申请执行人瞿光奇,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申请执行人冯治生,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三仁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中国茶城五区一单元四层。法定代表人邓明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叶东生,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1日,贵州省湄潭县人。被执行人叶真祥,男,汉族、生于1944年2月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系被执行人叶东生之父,已亡)。申请执行人张元炬、李正强、陈远兴、瞿光奇、冯治生、贵州省湄潭县三仁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东生、叶真祥承揽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2047、2048、1873号民事调解书和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叶东生、叶真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元炬、李正强、陈远兴、瞿光奇、冯治生、贵州省湄潭县三仁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根据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2047号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叶东生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元炬工程款20000元、受理费150元;根据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2048号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叶东生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正强、陈远兴工程款80000元、受理费900元;根据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873号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叶东生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瞿光奇、冯治生工程款502900元、受理费4415元;根据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590号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叶东生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三仁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叶真祥对被执行人叶东生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上述四案被执行人叶东生应该支付债务款本金802900元和银行利息,受理费74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真祥因病于2015年6月15日去世。2015年7月6日,被执行人叶东生与申请执行人张元炬、李正强、陈远兴、瞿光奇、冯治生、贵州省湄潭县三仁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叶东生在2015年10月30日偿还完毕上述全部款项,并且承担四案的申请执行费9261元,并用个人投资所有的在湄潭县兴隆镇水涯子村小沟组的贵州思伶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作担保抵押,若到期不清偿完毕,无需评估拍卖,直接将担保抵押的财产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张元炬、李正强、陈远兴、瞿光奇、冯治生、贵州省湄潭县三仁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张元炬、李正强、陈远兴、瞿光奇、冯治生、贵州省湄潭县三仁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认可还款协议,并同意终结案件程序结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法执字第192、195、196、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叶东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权利人张元炬、李正强、陈远兴、瞿光奇、冯治生、贵州省湄潭县三仁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毅审判员 张宗奇审判员 陈星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廷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