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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玉与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孙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56号原告:李玉,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朝阳医院护士,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孙周,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选煤厂职工,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诉被告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负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