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寿山与安翠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寿山,安翠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855号原告安寿山,男,1928年4月2日出生。被告安翠珍,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安寿山诉安翠珍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翠珍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安翠珍为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人,住该镇××村田园北路东三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璟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