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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仁青措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太加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青措,周太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仁青措,女。被执行人周太加,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共民初字第71号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太加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太加在青海省青海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游轮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年7月份起从被执行人周太加的工资收入中扣留、提取2500元/月,直至扣完1208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完 德审判员 陈秀燕审判员 马海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