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封字第6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2014-695-1查封北张夼村委旧办公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浩,莱阳市山前店镇北张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签发:拟稿: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封字第695-2号申请执行人于世浩,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莱阳市万第镇徐夼夼村。被执行人莱阳市山前店镇北张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忠军,村民委员会主任。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莱阳龙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旧村委办公室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莱阳市山前店镇北张夼村村民委员会旧村委办公室六间(74.97平方米)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振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