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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长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陶长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长俊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颍上农村商业闵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三万四千八百元。余款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