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琨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琨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曹琨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电气安装工程公司退休职工。申请人曹琨华要求宣告田荣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琨华诉称:田荣华系申请人的丈夫,于2000年下岗后出外打工未归。经多次寻找,并与公安机关联系,至今毫无音讯踪迹。现田荣华已失踪十三年之久,特申请宣告田荣华死亡。经查:田荣华,原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电气安装工程公司职工。田荣华与申请人曹琨华系夫妻关系,其于2000年外出未归,虽经申请人和其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8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田荣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田荣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田荣华自出走之日至今多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曹琨华作为田荣华的妻子,现申请宣告田荣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荣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