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余才强与危惊涛、刘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才强,危惊涛,刘莉,刘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91号申请人余才强,委托代理人秦珍珍(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茁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危惊涛,被申请人刘莉,被申请人刘建,被申请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2栋4门30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申请人余才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危惊涛、刘莉、刘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余才强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济开发区两湖大道玉龙岛花园别墅H302栋1-3层1室房屋,申请人余才强的担保人陈彩霞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武汉28街休闲商业中心D8栋1-2层1室、16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才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危惊涛、刘莉、刘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余才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两湖大道玉龙岛花园别墅H302栋1-3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建筑面积264.69平方米);三、查封申请人余才强的担保人陈彩霞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武汉28街休闲商业中心D8栋1-2层1室、1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黄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31.94平方米、149.76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