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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功平与曾晓欣、王晓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功平,曾晓欣,王晓军,张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605号原告:周功平。被告:曾晓欣。被告:王晓军。被告:张荣伟。原告周功平与被告曾晓欣、王晓军、张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曾晓欣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3年6月1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被告王晓军、张荣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晓欣、王晓军、张荣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曾晓欣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3年6月1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11日,被告曾晓欣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由王晓军、张荣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曾晓欣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剩余本金和利息不予偿还。现三被告怠于履行返还借款义务,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曾晓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功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13年6月1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王晓军、张荣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曾晓欣负担,王晓军、张荣伟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巍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