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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吕某某,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冯某甲,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登记前,被告以村里卖地分钱为由,催促原告结婚,当时原告年龄小,无社会经验,就按照被告意思结婚,但结婚至今,村里也没有卖地分钱。登记时,原告发现被告身份证上的年龄与其所说的年龄不符,被告称身份证年龄写大了,直到摆酒时被告父母说出被告的真实年龄,原告才知道被骗。被告这几年一直有赌博行为,且原、被告感情一直以来也不怎么好。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冯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3.无共同财产分割。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请求变更为:婚生子冯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自去年六月起就离家在外租房住,期间回过家,但没有尽到照顾孩子的义务。即使离婚,孩子也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3月15日生育儿子冯某乙。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因被告有赌博的习惯,双方发生争吵。2014年6月起,原告离家外出居住。2015年6月1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庭审中,被告表示自己没有隐瞒年龄,卖地的事情最终无法操作是因为村里政策有变,自己没法控制也没有隐瞒。被告承认自己确实曾经有赌博,但自去年起已经没有再赌博,并表示以后都不会再赌博了。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七年多,双方亦育有一个儿子,本应共同努力建立幸福家庭。在婚姻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同,以及被告曾经存在赌博的恶习,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现被告已经意识到赌博的危害并积极改正,表明其愿意为维系夫妻感情而努力,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支持和鼓励。关于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年龄和其他事项的问题,被告不予确认并进行了解释,可见双方确实存在沟通不足的情况,原、被告应多加交流、消除误会。原告离家外出居住,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维系,更无法解决冲突。只要双方能正视矛盾,加强沟通,真诚相待,相互体谅,夫妻感情仍然可以得到弥合。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二人仍有和好可能,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绮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