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布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云盘加油站旁“尧师推拿理疗中心”内,盗走郑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价值1100元(人民币,下同)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2015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景城国际旁“诱惑名店”服装店内,盗走周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价值6380元的苹果6手机一部。3、2015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韩宫院美容中心”内,盗走李某放在沙发上的价值5335元的苹果6手机一部。综上,被告人王某盗得财物价值累计128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调取证据清单、有关监控视频资料说明、六枝特区公汽公司监控视频时间说明、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情况说明,被害人郑某某、周某某、李某的陈述,叶某某、余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及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郑某某、周某某、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振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