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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二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号民与张召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号民,张召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小字第1号原告:李号民,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张召辉,男,1983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号民诉被告张召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号民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张召辉承诺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召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号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号民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珍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