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二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号民与张召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号民,张召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小字第1号原告:李号民,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张召辉,男,1983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号民诉被告张召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号民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张召辉承诺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召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号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号民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珍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