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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女。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对双方的民房、单元房产以及王某乙转业安置费、随军费未予分割错误。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对于王某甲所称单元房产,在原审中王某乙提交了单位内部认购房屋指标转让合同和证言等证据,证实其已将该房屋的购房指标转让给王某丙,因房产涉及案外人,因此原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对于民房,因王某甲未提交相关证据,王某乙否认该房产,二审经调查也未查到该房产的相关信息,因此二审认为王某甲若有新证据,可另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王某甲所称转业安置费、随军费,但没有提交证据。王某乙自认转业时发放有退役、转业费10万元,二审法院已判决王某乙向申请人支付转业费3.5万元。综上,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