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叶某某,女,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叶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叶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叶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霞审 判 员 马晓沛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