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程某。被告:孙某。原告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彼此了解不深,在婚后的生活中也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久而久之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日益破裂。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解除这些痛苦的婚姻关系,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现在我由于电池爆炸烧伤了,在这期间原告也没照顾我,也没来看我,所以我要求她帮我承担部分医药费,我一共花了十二、三万了,希望原告帮我承担5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6月12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按撤诉处理。2015年5月8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第二次起诉前,被告因电池爆炸被烧伤,目前正在治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部分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4)固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现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在原告本次起诉前,被告被烧伤,作为夫妻,原告有义务和责任加以照顾,并应帮助被告负担部分医药费用,根据原告的实际负担能力和被告的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经济帮助人民币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原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孙某经济帮助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桥 关注公众号“”